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苗族侗族人员。

自治县内的中央、省、市属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应在自治县内确定一定的招收比例,优先招收苗族侗族人员。

自治县编制内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主补充。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