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未经批准,设立、变相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告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