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认为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将案件提交省律师协会集体讨论研究。省律师协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对该案件的书面法律意见,送交作出裁判文书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部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