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民办学校、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