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与聘任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应当与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