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应当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酝酿、协商和确定工作,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在村民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性成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