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培训、实习、表演等方式,组织女性从事有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以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不得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