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三小时或每月超过三十六小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