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三小时或每月超过三十六小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