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三小时或每月超过三十六小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