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用工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被派遣职工与本单位的非派遣职工,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