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定期了解、监督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维护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劳务派遣备用金。劳务派遣备用金的缴纳、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