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