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