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