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安排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