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