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