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