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