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水库、油气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强震动台网规划,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