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上路巡查,依法纠正、制止、查处路政管理范围内乱建、乱挖、乱倒、乱占、乱采伐、乱堆积、乱摆卖等行为;(二)对污染、损害路产的车辆,可暂扣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或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三)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