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管理,并对省道公路设施负责规划和建设。

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按分工负责省、县(市)、乡(镇)道管理,对县(市)、乡(镇)道公路设施负责规划和建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