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政府或公路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二)制止损害路产有成效的;

(三)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