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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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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产管理
第十一条
已废止
不得盗窃、毁坏、涂改或擅自移动标语牌、交通标志、界桩等公路设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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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