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装载的货物触地行驶、漏撒污染及其他损坏路面的;

(二)在非指定路段试刹车的;

(三)占道经营维修、摆摊设档、乱停乱放车辆的;

(四)倾倒余泥、渣土及垃圾的;

(五)打谷晒粮、堆放杂物、排放污水、积肥制坯、放养牲畜、种植农作物的;

(六)设置棚屋、厕所、加油站、广告、招牌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挖沟、打穴、截水冲路和利用桥涵、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的;

(八)填埋、损坏排水沟、路树、花草的;

(九)其他损害路产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