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登山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拔5500米以上的相对独立山峰进行攀登、攀岩、滑雪、滑翔等探险活动。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登山活动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