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和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