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