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