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旧放射源,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辐射环境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置;依照国家规定不能自行处置的,按规定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