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服务。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当为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通行便利,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农业机械运行安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