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积极培育和发展农业机械大户、农业机械专业服务组织,开拓农业机械销售、维修和作业等服务市场,推进农业机械服务市场化、产业化,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示范、推广、服务相结合的农业机械服务机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