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旅游安全管理,完善安全事故处理应急措施。对交通运输工具、游乐设施、危险地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在危险地段、水域以及猛兽出没和有害生物生长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和防范说明标志、标牌。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