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应当成立经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二)组织实施森林公园规划、建设;

(三)组织开展森林生态旅游以及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活动;

(四)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造林绿化、护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范围内设立的森林公园,其管理机构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