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应当成立经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组织实施森林公园规划、建设;(三)组织开展森林生态旅游以及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活动;(四)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造林绿化、护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范围内设立的森林公园,其管理机构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