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四)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