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