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