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