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五十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