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三十四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主席团召开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部分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