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三十三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依法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支持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