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有效补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应当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