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