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