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大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