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六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游行路线和示威、集会地点跨两个以上县(市、区)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县(市、区)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