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贩运非碘盐或者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碘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无食盐准运证的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