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制止,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