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设兼职碘盐监督员。碘盐监督员由从事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兼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碘盐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以向碘盐加工和经销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盐政执法人员、碘盐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碘盐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