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