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二)中外合作经营;(三)外商独资经营;(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五)补偿贸易;(六)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七)购买开发区内的企业股票或债券;(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