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滩涂围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省滩涂围垦部门负责全省滩涂围垦工作。沿海、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区滩涂围垦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滩涂围垦工作。

滩涂围垦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滩涂围垦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滩涂资源调查评价,编制滩涂围垦规划;

(三)监督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实施,参与滩涂围垦建设工程验收;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滩涂围垦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对滩涂资源实行监督保护,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